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
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者身份证明 -- 选交一项
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源程序 -- 1份
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需要提交全部源程序。
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可少于50行),第60页为结束页。
在页的右上角标注连续页号1-60。不要装订。
4、文档 -- 1份,
(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 使用说明等等,任选一种)
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需要提交全部文档。
每页不少于30行(页中有插图或结束页可少于30行),第60页为结束页。
不要装订。
选择提交的申请文件:
申请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要选择提交下面文件
1、合作开发 -- 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委托开发 -- 委托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下达任务开发 -- 下达任务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特别注意:领取登记证书时请务必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填表说明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填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
各项栏目具体填写说明和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简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4、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指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独立开发:
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
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3、委托开发:
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下达任务开发:
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原始取得权利栏:
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六)继受取得权利栏:
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
2、受让是指经过原著作权人转让取得著作权。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法院判决书等。
(七)权利范围栏:
权利范围是指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得部分权利的,应当注明具体权项,选择填写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权利。
(八)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1、对软件所用于的行业和主要功能做简要说明。
2、应注明使用的编程语言及其版本号
3、软硬件运行环境
4、源程序量(行数)
5、软件报价
(九)申请者栏:
1、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
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十)代理者栏:
1、个人代理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十一)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
鉴别材料是指软件程序和文档。交存方式有三种选择:
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选择一般交存不再填写本栏其他内容。
(十二)申请人保证声明栏:
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负责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1、登记主体: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登记程序:
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 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3、提供材料:
个人:
(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 《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
(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 《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
(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1)、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申请书(参考附件: 《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 )与作品说明;(参考附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
(3)、委托书;
(4)、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5)、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6)、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
(7)、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五、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
六、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按法定标准收取费用。
七、我局应当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