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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官员详解如何查封商标

   “商标也可以用来抵债啊?!”在北京的一家市场里,一位摊主手里拿着一份报纸对隔壁的同行说。记者注意到,他手中的报纸是最近有关PPG的报道。

    近来,没有工厂、没有一个实体销售门店的服装直销企业PPG,因债务纠纷,其商标PPG被工商部门查封的消息,在引起业界关注的同时,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和执行对象的问题也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记者就此走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有关官员。

    据这位官员介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无论是对法院还是作为协助执行单位的商标局来说,都是一项比较新的业务,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其中有关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转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裁定被执行人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可以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为更好地规范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发布了法[2001]1号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内容、期限等。

    据介绍,人民法院就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时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不仅要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还要载明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如果已有一家人民法院对某注册商标权进行了查封,又有其他法院要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查封,可以请求轮候查封登记。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具体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应适用这一规定,将被执行人的注册商标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予以执行。

    例如,前些年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分别被深圳中院、济南铁路中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深圳中院裁定将“爱多”商标转让给中山市爱多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而济南铁路中院裁定将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IDALL”商标转让给中山市蓝火科技有限公司。鉴于“爱多”、“IDALL”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知名程度,如不一并转让必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商标局通知两家法院应将“爱多”、“IDALL”商标一并转让。两家法院在上级法院的协调下,达成一致,由深圳中院裁定将“爱多”、“IDALL”商标转让给中山市爱多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再比如,商标局的协助执行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2001年12月,山东鱼台县法院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撤销“皇室”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局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撤销转让注册的决定,分别提出了复审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

    因为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而商标局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其行为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已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裁定,商标局没有权力对法院的司法文书进行审查。因此,上述复审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均未被受理。

    另据介绍,商标局协助执行面对的是各级法院,其手续首先是人民法院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手续。可以是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也可以将有关书件邮寄给商标局。

    这位官员表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最显著的作用是威慑力,特别是出现被执行人的有形财产不利于执行的情形时,对其无形财产的执行构成了对被执行人的威慑,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体现了对申请执行人等相关权利人的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人:广州市黄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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