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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许可事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四、许可程序及期限: 1、对于申请企业名称规范、符合法规规定且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即时作出核准的决定。 2、对于企业名称冠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名称近似或容易造成异议或误解的企业名称,因特殊要求需申请特殊处理的企业名称,实行一核一审审批程序,于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3、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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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广州市黄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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